朋友的寵物走失被人抱走,警方僅以遺失處理,這樣合法嗎? - 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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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有隻約八歲的長毛臘腸狗今年三月十二日在台南新光三越新天地附近走失,後來他們沿途回尋跟詢問店家,有飲料店跟超市的人員好心告知小狗有跑來門口等,於是她們也有詢問附近的客人,後來來了兩個共乘一台小50機車的兩名男子,宣稱他們就是狗主並把狗抱上機車就騎走了。
於是後來我朋友又急又氣的去警局報案,還拜託店家借調監視器上的男子跟機車畫面,本來在警局要報侵佔跟詐欺,但是警方僅肯以遺失受理,而且由於監視器畫面清晰度不高,面目跟車牌看不太清楚,警方也只表示他們無技術可提高照片解析度,因此讓他們覺得警方似乎很不積極。
我想請問有關法律的問題,就是如果像這樣,寵物遺失被旁人冒稱主人抱走,報案時僅能以遺失處理嗎? 因為主人本身覺得已經涉及到侵佔跟詐欺了,況且如果能以較重的罪名報案,她們也比較能跟警方理論,希望警方能更積極點協尋,況且監視器畫面都有了,也有店家當人證,等於說舉證的方面我朋友都做好了,最後卻卡在警方那。希望有法律專長的仁人君子可幫忙解答一下,畢竟那隻小狗我朋友已養八年多,對於獨居的人而言,那隻小狗就如同家人一般,不勝感激~

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0-03-19
前提~
狗在實務上是被認定為物(動產)
依照你的問題似乎是這隻狗先走失的~所以可能是遺失物~
因為是否算遺失物~法律學理上有蠻多討論~
01.如果已經脫離主人的持有~而主人又忘記狗在哪裡可以找到~那這隻狗就是遺失物~
遺失物只能以民法規定本於你是狗主人請求對方把狗還你!當然民事賠償可另討論!
02.如果主人知道狗在哪裡可以找到~那這隻狗就是遺忘物~因為狗上在主人的掌控中~主人可以隨時回到遺忘的現場找到它~
遺忘物因為尚未脫離狗主人的掌控中~所以嫌犯抱走是可成立竊盜罪的!
本件狗應該算是遺失物被人抱去~但是跟詐欺無關~因為嫌犯未施詐術讓狗主人交付該隻狗~所以應該向警局報遺失處理是沒錯的~

PS:如果你的說法是上述那可能只能抱遺失~如果筆錄沒詳述~那想辦法改成狗亂跑沒注意被抱走的說法~就可以改成告對方竊盜了^^
2010-03-19 10:40:35 補充:
當然要告詐欺罪也是有辦法的~
除非你說那隻狗是拜託店家照顧一下~結果另有人說他是狗主人把狗抱走~
那就是對店家施詐術而交付那隻狗造成你的財物損失~應該可以成立詐欺罪~
但是狗如果事先遺失~那就沒有成立詐欺或竊盜的問題了!
Necoo avatarNecoo2010-03-22
台中地院的法官都判連續詐欺的正犯無罪..檢察長張斗輝都裁決了,審判長還公然對被害人說:誰教您要被騙..打出明堂也說法律若不能還給被害人公道,請問被害人要怎投訴法官和開記者會呢?因為事態真的很嚴重,當初集體要報案警方還要吃案,那個共犯其實才是主謀都騙吳院長的故鄉,請問難道要逼這些受害人都去死公權力才要介入嗎?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0-03-22
我想請問有關法律的問題,就是如果像這樣,寵物遺失被旁人冒稱主人抱走,報案時僅能以遺失處理嗎?
答:報案證明與事實不符,確實不合法,因本案係動產之竊盜罪,而非侵占罪,因侵占係變易持有為所有,侵占遺失物,但狗係他人所有飼養之動物,乃屬動產之一種,雖在路上行走中,然隨時可以返回住處,未脫離原所有人實力支配範圍,即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實際並未走失,難謂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如某不詳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加以捕捉抱走,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如警方付與之報案三聯單誤植侵占,係屬吃案,應向該警局之局長信箱提出陳情,請求警方更正及協尋。
Lucy avatarLucy2010-03-19
第一,你們的監視器畫面有拍到狗嗎?如果清晰度不夠,不能確定是同一隻,那警方不可以幫你以侵占處理,因為你沒有辦法證明那是你的狗。
第二,你確定證人看到的是你們的狗嗎?不要說品種一樣就算喔!有可能有人跟你們同時遺失同樣的狗。
所以,以這樣講起來,你們的證據不足,沒辦法證明那是你們的狗,所以警方不敢貿然幫你們以侵佔跟詐欺辦理,如果搞錯了,警方也會吃上官司的(毀謗)。
你們看到兩個共乘一台小50機車的兩名男子時,狗有在旁邊嗎?
如果沒有,或許真的是他們的狗,因為如果以常理來看,如果我是嫌犯,我會說我沒看到。
如果狗就在旁邊,我想狗也會跟主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