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領養而選擇購買 - 貓
By Barb Cronin
at 2018-01-07T21:29
at 2018-01-07T21:2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之銘言:
: 這串看下來,我怎麼覺得長遠來看,應該設法減少中途
實際上您的見解沒有錯,
因為流浪犬貓其實是社會問題,
「本來」應該由政府進行規劃、管理與管制,
中途與協會的出現,是因為政府在管理並改善流浪犬貓問題上失能,
因此「民間團體」與「民眾」才出手自行改善政府無法(或不願)處理的問題。
所以,如果政府能夠有效管理流浪犬貓的問題,
同時恢愎動物之家(收容所,有動保處可作為執法權來源的官方機構)的正常機能,
那麼我們「的確」就不需要任何中途,
這也的確是中途、愛媽愛爸和協會們所樂見的,
尤其接下來又是奶貓幼貓潮了,又到了中途們的絕望暗黑期,
如果政府的管理運作正常,其實這串討論也就不存在了。
: 一、不當飼養狀況在所有認養途徑中都可能發生;
: 根本解決之道應該是飼主教育和提高門檻(如寵物稅等)
: 中途的彈性低,得預先嚴格篩選,反而容易造成衝突。
: 回頭檢視一下列舉的案例,棄養、未妥善照顧或未提供
: 適當醫療本來就違法(檢舉是問題,但這是自然公正*)
: 雖然送養單位、組織或個人中途的心血可能都白費了,
: 但退養或二度送養其實是人貓雙贏的結果(或機會)。
: *中途應該避免在(涉及自身利害)的關係中當法官
: 即便對方不跟您認養,但認養契約公開給社會大眾
: 對符合某些禁制條件的愛貓人,依然會構成「歧視」
這是「事後」的觀點,若認養人出現退養或二度送養的情況,
就代表貓咪和認養人可能都已經「出事了」,
這對中途來說就是難以承受之重,
因為他們是採取「事前」盡可能避免任何「出事風險」的角度,
中途不希望他們悉心照顧的貓咪在送養給認養人後,
會出現任何意外的狀況,導致貓咪受到健康或安全上的損害,
同時無法受到認養人對貓咪妥善的終生照顧。
所以,退養或二度送養,單就「貓咪」而言並不會是「贏」的局面,
因為會發生這個狀況,就代表「飼養狀況出現意外或不如預期」,
當下這個狀況對貓而言,就已經是「輸」了。
尤其貓咪又是對環境變動與既有地盤非常敏感脆弱的動物,
二度送養通常會讓貓咪對再次接觸到的新環境和新飼主產生強烈的不信任感,
所以我們也可以很常看到被前飼主棄養的貓咪,
在新飼主家中或中途家中出現長期拒食的情況,
(所以通常變成需要常跑獸醫院打營養針、輸液或自行灌食)
這對貓咪而言肯定不是「贏」的情況。
所以,對中途而言,盡可能確保去「篩」掉會造成貓咪「輸」的情況與風險,
只讓那些可以提供貓咪良好照顧、充足醫療資源、終生照顧的認養人認養,
才是達成中途、認養人以及貓咪「三贏」的唯一方式。
: 二、所有認養途徑內,民間管道防止虐待的資源較差;
: 如果只想依個案討論,情節重大的棄養或虐待應該優先
: 落實晶片管理制度,公部門可以察覺認養頻率異常的個案
: 配合定期施打疫苗也可以防範或遏止棄養與不當飼養。
: 而這類資料基於隱私頂多只能開放給立案的社會團體,
: 在加上橫向聯繫的落差,中途容易變成管理漏洞。
實際上,所有認養途徑內,
「防止虐待」最差的管道是路邊撈貓和從收容所認養貓咪,
幾乎所有有認養記錄的虐殺貓咪案例,
都有虐殺貓咪的嫌犯從收容所認養貓咪出來的記錄,
公部門若要能「察覺認養頻率異常」,
就代表該嫌犯已經領到讓收容所的動保人員或志工起疑了,
更別提有多少虐殺貓咪的犯罪者是從路邊的街貓下手了(如大橘子案),
例如先前在嘉義爆出的學生虐殺12隻貓的案例就是典型的案例:
「經過查證,鄞生確實在嘉義市流浪犬收容中心的「官方紀錄」中領養了4隻貓,
隨後在偵訊時,鄞生表示自己在嘉收領養過10隻貓,其中6隻沒有簽署領養切結書」
全文來源 http://www.tanews.org.tw/info/9592
而中途送養的管道,
由於資深中途們通常已習慣建立並查詢認養人黑名單來過濾掉有不良記錄的認養人,
同時以相對其他管道更為嚴格的認養標準與門檻,
反而更能杜絕貓咪落在這類不當飼主或虐殺貓咪的嫌犯手中。
公部門目前在管理機制上的失能,以及動保人員與資源上的缺乏,
實際上是導致虐待、虐殺和棄養貓咪案例不斷發生的主因,
單以注射疫苗來追蹤這件事來說就好,若沒有人檢舉,
基本上就台灣各縣市動保處的承辦人員數量而言,
是完全沒有辦法做到全面主動稽查飼主是否有定期施打疫苗的,
(本版上有多少人收到了狂犬病疫苗應施打的通知單卻從來沒被罰過?)
完全只能「被動」因應事情的發生,
所以我們才會不斷看到這類虐貓案件、非法繁殖場案件的發生。
我們的公部門基本上在管理流浪犬貓這個問題上,就是失能的。
: 三、不僅認養人,中途也有良莠不齊的問題。
: 這並非要指控辛苦、熱心且兩面不是人的正常中途,
: 而是中途為愛心詐騙或非法販賣最容易利用的管道。
: 要解決可能需要認證制度或組織化(登記納管),
: 否則正常中途只能行端坐正,笑罵由他吧。
: 也是一點感想,沒有指責任何中途的意思
: 我由衷感謝中途為改善動物處境所作的努力
同上,因為主管機關基本上沒有能力針對中途進行認證制度與納管。
若主管機關有能針對中途進行審核、認證、教育訓練與納管,
事實上也就不需要中途了,
因為用來管理中途所需要耗費的人員數量與資源,
各地動保處若都投入在流浪犬貓的規劃與管理上,
就能取代中途的功能,負起公部門本來應盡卻未盡的義務與責任了。
--
貓咪行為問題諮詢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catbehavior
貓咪研究院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cattalk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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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串看下來,我怎麼覺得長遠來看,應該設法減少中途
實際上您的見解沒有錯,
因為流浪犬貓其實是社會問題,
「本來」應該由政府進行規劃、管理與管制,
中途與協會的出現,是因為政府在管理並改善流浪犬貓問題上失能,
因此「民間團體」與「民眾」才出手自行改善政府無法(或不願)處理的問題。
所以,如果政府能夠有效管理流浪犬貓的問題,
同時恢愎動物之家(收容所,有動保處可作為執法權來源的官方機構)的正常機能,
那麼我們「的確」就不需要任何中途,
這也的確是中途、愛媽愛爸和協會們所樂見的,
尤其接下來又是奶貓幼貓潮了,又到了中途們的絕望暗黑期,
如果政府的管理運作正常,其實這串討論也就不存在了。
: 一、不當飼養狀況在所有認養途徑中都可能發生;
: 根本解決之道應該是飼主教育和提高門檻(如寵物稅等)
: 中途的彈性低,得預先嚴格篩選,反而容易造成衝突。
: 回頭檢視一下列舉的案例,棄養、未妥善照顧或未提供
: 適當醫療本來就違法(檢舉是問題,但這是自然公正*)
: 雖然送養單位、組織或個人中途的心血可能都白費了,
: 但退養或二度送養其實是人貓雙贏的結果(或機會)。
: *中途應該避免在(涉及自身利害)的關係中當法官
: 即便對方不跟您認養,但認養契約公開給社會大眾
: 對符合某些禁制條件的愛貓人,依然會構成「歧視」
這是「事後」的觀點,若認養人出現退養或二度送養的情況,
就代表貓咪和認養人可能都已經「出事了」,
這對中途來說就是難以承受之重,
因為他們是採取「事前」盡可能避免任何「出事風險」的角度,
中途不希望他們悉心照顧的貓咪在送養給認養人後,
會出現任何意外的狀況,導致貓咪受到健康或安全上的損害,
同時無法受到認養人對貓咪妥善的終生照顧。
所以,退養或二度送養,單就「貓咪」而言並不會是「贏」的局面,
因為會發生這個狀況,就代表「飼養狀況出現意外或不如預期」,
當下這個狀況對貓而言,就已經是「輸」了。
尤其貓咪又是對環境變動與既有地盤非常敏感脆弱的動物,
二度送養通常會讓貓咪對再次接觸到的新環境和新飼主產生強烈的不信任感,
所以我們也可以很常看到被前飼主棄養的貓咪,
在新飼主家中或中途家中出現長期拒食的情況,
(所以通常變成需要常跑獸醫院打營養針、輸液或自行灌食)
這對貓咪而言肯定不是「贏」的情況。
所以,對中途而言,盡可能確保去「篩」掉會造成貓咪「輸」的情況與風險,
只讓那些可以提供貓咪良好照顧、充足醫療資源、終生照顧的認養人認養,
才是達成中途、認養人以及貓咪「三贏」的唯一方式。
: 二、所有認養途徑內,民間管道防止虐待的資源較差;
: 如果只想依個案討論,情節重大的棄養或虐待應該優先
: 落實晶片管理制度,公部門可以察覺認養頻率異常的個案
: 配合定期施打疫苗也可以防範或遏止棄養與不當飼養。
: 而這類資料基於隱私頂多只能開放給立案的社會團體,
: 在加上橫向聯繫的落差,中途容易變成管理漏洞。
實際上,所有認養途徑內,
「防止虐待」最差的管道是路邊撈貓和從收容所認養貓咪,
幾乎所有有認養記錄的虐殺貓咪案例,
都有虐殺貓咪的嫌犯從收容所認養貓咪出來的記錄,
公部門若要能「察覺認養頻率異常」,
就代表該嫌犯已經領到讓收容所的動保人員或志工起疑了,
更別提有多少虐殺貓咪的犯罪者是從路邊的街貓下手了(如大橘子案),
例如先前在嘉義爆出的學生虐殺12隻貓的案例就是典型的案例:
「經過查證,鄞生確實在嘉義市流浪犬收容中心的「官方紀錄」中領養了4隻貓,
隨後在偵訊時,鄞生表示自己在嘉收領養過10隻貓,其中6隻沒有簽署領養切結書」
全文來源 http://www.tanews.org.tw/info/9592
而中途送養的管道,
由於資深中途們通常已習慣建立並查詢認養人黑名單來過濾掉有不良記錄的認養人,
同時以相對其他管道更為嚴格的認養標準與門檻,
反而更能杜絕貓咪落在這類不當飼主或虐殺貓咪的嫌犯手中。
公部門目前在管理機制上的失能,以及動保人員與資源上的缺乏,
實際上是導致虐待、虐殺和棄養貓咪案例不斷發生的主因,
單以注射疫苗來追蹤這件事來說就好,若沒有人檢舉,
基本上就台灣各縣市動保處的承辦人員數量而言,
是完全沒有辦法做到全面主動稽查飼主是否有定期施打疫苗的,
(本版上有多少人收到了狂犬病疫苗應施打的通知單卻從來沒被罰過?)
完全只能「被動」因應事情的發生,
所以我們才會不斷看到這類虐貓案件、非法繁殖場案件的發生。
我們的公部門基本上在管理流浪犬貓這個問題上,就是失能的。
: 三、不僅認養人,中途也有良莠不齊的問題。
: 這並非要指控辛苦、熱心且兩面不是人的正常中途,
: 而是中途為愛心詐騙或非法販賣最容易利用的管道。
: 要解決可能需要認證制度或組織化(登記納管),
: 否則正常中途只能行端坐正,笑罵由他吧。
: 也是一點感想,沒有指責任何中途的意思
: 我由衷感謝中途為改善動物處境所作的努力
同上,因為主管機關基本上沒有能力針對中途進行認證制度與納管。
若主管機關有能針對中途進行審核、認證、教育訓練與納管,
事實上也就不需要中途了,
因為用來管理中途所需要耗費的人員數量與資源,
各地動保處若都投入在流浪犬貓的規劃與管理上,
就能取代中途的功能,負起公部門本來應盡卻未盡的義務與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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