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是房東~他的房客欠房租~電話也停用~根本聯絡不上人,目前欠房租已經4個月了,有ㄧ回親自去敲門也不開門(裝不在家....),因為門鎖他私自換掉了~未告知房東的情形下還私自養了3條狗,讓他們在客廳裡大小便><"房東考慮當時在找工作的房客,所以當時欠房租沒有多說什麼~但是換來的卻是無消無息.....房東知道可以寫存證信函告知房客,但是不太清楚可以控告對方什麼?還有對於養寵物破壞環境衛生和地板之類的,有什麼條例可以訴求對方嗎?謝謝各位!!
Update:
沒有去公証耶~我問他了!
房客好像是南投人吧!
據說個人資料都留的不夠確實,該不會惡意的吧??真是慘.....
Update 2:
已經超過押金範圍了~破壞環境成那樣~因為房東住比較遠~沒法子常去看~看到房子的慘狀,真是損失慘重阿!
Update:
沒有去公証耶~我問他了!
房客好像是南投人吧!
據說個人資料都留的不夠確實,該不會惡意的吧??真是慘.....
Update 2:
已經超過押金範圍了~破壞環境成那樣~因為房東住比較遠~沒法子常去看~看到房子的慘狀,真是損失慘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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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請他走!
通常房客2個月時間沒付房租就可以請他離開了!
你朋友是房東
那房客擺明就想賴著不給錢
當初妳朋友押金收多少?
那房客違反規則
不僅你朋友押金不用退還給他
他也必須付清積欠房租!
養寵物破壞環境衛生這無法告
但是要是契約有明定不可以養寵物
那房客明顯是違反契約
是可以強制驅逐的
你可以去法院申請驅逐!
法院會請警察強制執行
這是法律上"以原就被"的原則,簡單說就是原告要遷就被告,但若你有在契約上事先就有指定OO地方法院,則不在此限!!
假使契約上並無指定,你卻到台北地方法院提告的話,會有兩種情形:
1.倘若房客無法律知識,不知有法律上"以原就被"的原則,仍然到法院,並傻傻的開口辯論,那之後的開庭審理,只要在台北地方法院就好!!
2.倘若房客知道法律上"以原就被"的原則,他雖然會到庭,但如果他在庭上說,"此案非該法院之管轄權所屬,本人無義務做此案之相關說明"之類的話,那你就得乖乖到高雄去提告了!!
但前提是一定要有簽契約喔,不然會很難。
有與沒有公證
處理的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