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過當防衛? - 寵物Frederic · 2005-01-2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過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忘記了總之 是怎麼視為過當防衛啊...Update:那如果對方手上有刀我把他打到重傷我算什麼Update 2:不要貼一些法律術語文言文啦我要解釋寵物All CommentsEdwina2005-01-20所謂的防衛過當,舉個例來說:假如有個小偷闖進你家.,結果你一氣之下把他打到重傷大量出血,這時你就可能有防衛過當之嫌,因為對方罪不致死,可是你把他打到快死,這就是變成對他有額外的傷害。或是別人跟你吵架,他只是打你一巴掌,結果你不僅回擋還奏了他一頓,這也是防衛過當。這些可能會讓原本是被害人變成有罪的。然而假如小偷闖進你家,而你家剛好養狗而把他咬成重傷,這就是所謂的"預想防衛"(感覺是你並無反擊,是他自己掉入你預先設下的陷阱裡)算是無罪的喔~~而如果對方手上有刀,你把他打成重傷,也要看是傷到什麼情形,若是傷到什麼腦溢血阿~那對方家屬是可以反過來控告你的。但若是說你把他打到重傷,而你本身毫髮無傷(所謂的毫髮無傷也要包含是否有受到精神刺激)那你也可能有防衛過當,要跟對方負責,不過通常來說對方有刀而你打到重傷,只要詮釋的好,就是可以成為所謂的正當防衛(可以說對方拿刀太危險,你很害怕,一急之下就回擋了他,沒想到他變成重傷....之類的)記得所謂正當防衛是"對現時不法之侵害"(而且是直接性的)你有保護自身之權力。假若對方打了你,你回家後越想越不爽,就找兄弟一起奏他,那就不算是對"現時"的侵害法上做的反擊動作,還是會被對方告你傷害罪滴~~Vanessa2005-01-23過當防衛: (A) 概念: 所謂過當防衛(又稱「防衛過當」),乃當自己或他人之權利遭受現時不法侵害之際,防衛者逾越必要防衛尺度之謂。依刑法第23條後段之法理解釋,「防衛過當」不生阻卻違法問題,而僅生「免除責任」或「減輕責任」事由,亦即該段所謂的「免除其刑」或「減輕其刑」之規定(黃,總論上,130)。 (B) 標準: 依法理解釋,「免除責任」或「減輕責任」之區分標準,應以此一過當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可以避免以為斷。換言之,若此一過當行為,在客觀上係不可避免者,應免其刑責;若在客觀上係可避免而未避免者,則屬減輕刑責的問題(黃,總論上,130)。至於德國刑法第33條規定:『防衛行為人因為慌亂、害怕或驚嚇而逾越防衛之界限者,行為不罰。』即陳志龍教授所謂「內激的防衛過當」,依通說,所謂不罰,乃因欠缺罪責而不罰,即根本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對此未有明文規定。黃榮堅教授認為:解釋上,如遇有防衛行為人因慌亂、害怕或驚嚇而逾越防衛之界限,應仍可援用期待可能性的概念而完全阻卻罪責(黃,前揭文,323)。 Ivy2005-01-22正當防衛,又稱「緊急防衛」,乃指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所為之必要防衛行為。行為人由於他人現在不法之侵害,在未能立即獲得公權力保護之情況之下,基於人類自衛本能,使用私力,從事必要之防衛行為,排除現在之不法侵害,以保護自己或他人之權利,乃與刑法保護法益,維持秩序之基本精神相符,應屬刑法規範所允許的權利行為,係屬一種「緊急防衛權」(或稱「正當防衛權」)。關於防衛行為過當之標準,有均衡說與急迫說之對立(參閱蔡,精義,187):甲、均衡說:此說以防衛者所加之損害與侵害者所生之損害,在價值上是否相當為準,亦即二者在價值上倘若保持均等,則其防衛行為並不過當,否則假使防衛所加之損害大於侵害所生之損害,即屬過當。其理論依據來自「法益權衡原則」。乙、急迫說:此說以正當防衛是否過當,應以有無急迫之情形為斷,不必比較防衛所損害之法益是否與侵害所損害之法益保持均衡,亦即如處於猝急間不容髮之際,自許行為人採取非常之手段,以防衛其權利,反之,其侵害尚非急迫,抑或侵害已成過去,則不許予侵害者過大之打擊Ophelia2005-01-24當施暴人已被受害人這方自我防衛造成無法反擊的狀態下.若受害人再次反擊.造成施暴人的重傷甚至死亡即認為防衛過當.Related Posts公的好還是母的好呢?日文小問題(10點)關於寵物的問題不知道有人問過了嗎??請問日常生活當中有那些致癌物質?道教之五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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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假如小偷闖進你家,而你家剛好養狗而把他咬成重傷,這就是所謂的"預想防衛"(感覺是你並無反擊,是他自己掉入你預先設下的陷阱裡)算是無罪的喔~~
而如果對方手上有刀,你把他打成重傷,也要看是傷到什麼情形,若是傷到什麼腦溢血阿~那對方家屬是可以反過來控告你的。
但若是說你把他打到重傷,而你本身毫髮無傷(所謂的毫髮無傷也要包含是否有受到精神刺激)那你也可能有防衛過當,要跟對方負責,
不過通常來說對方有刀而你打到重傷,只要詮釋的好,就是可以成為所謂的正當防衛(可以說對方拿刀太危險,你很害怕,一急之下就回擋了他,沒想到他變成重傷....之類的)
記得所謂正當防衛是"對現時不法之侵害"(而且是直接性的)你有保護自身之權力。假若對方打了你,你回家後越想越不爽,就找兄弟一起奏他,那就不算是對"現時"的侵害法上做的反擊動作,還是會被對方告你傷害罪滴~~
(A) 概念:
所謂過當防衛(又稱「防衛過當」),乃當自己或他人之權利遭受現時不法侵害之際,防衛者逾越必要防衛尺度之謂。依刑法第23條後段之法理解釋,「防衛過當」不生阻卻違法問題,而僅生「免除責任」或「減輕責任」事由,亦即該段所謂的「免除其刑」或「減輕其刑」之規定(黃,總論上,130)。
(B) 標準:
依法理解釋,「免除責任」或「減輕責任」之區分標準,應以此一過當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可以避免以為斷。換言之,若此一過當行為,在客觀上係不可避免者,應免其刑責;若在客觀上係可避免而未避免者,則屬減輕刑責的問題(黃,總論上,130)。至於德國刑法第33條規定:『防衛行為人因為慌亂、害怕或驚嚇而逾越防衛之界限者,行為不罰。』即陳志龍教授所謂「內激的防衛過當」,依通說,所謂不罰,乃因欠缺罪責而不罰,即根本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對此未有明文規定。黃榮堅教授認為:解釋上,如遇有防衛行為人因慌亂、害怕或驚嚇而逾越防衛之界限,應仍可援用期待可能性的概念而完全阻卻罪責(黃,前揭文,323)。
關於防衛行為過當之標準,有均衡說與急迫說之對立(參閱蔡,精義,187):
甲、均衡說:
此說以防衛者所加之損害與侵害者所生之損害,在價值上是否相當為準,亦即二者在價值上倘若保持均等,則其防衛行為並不過當,否則假使防衛所加之損害大於侵害所生之損害,即屬過當。其理論依據來自「法益權衡原則」。
乙、急迫說:
此說以正當防衛是否過當,應以有無急迫之情形為斷,不必比較防衛所損害之法益是否與侵害所損害之法益保持均衡,亦即如處於猝急間不容髮之際,自許行為人採取非常之手段,以防衛其權利,反之,其侵害尚非急迫,抑或侵害已成過去,則不許予侵害者過大之打擊
若受害人再次反擊.造成施暴人的重傷甚至死亡即認為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