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當防衛? - 寵物
By Frederic
at 2005-01-20T00:00
at 2005-01-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過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忘記了
總之 是怎麼視為過當防衛啊...
Update:
那如果對方手上有刀
我把他打到重傷
我算什麼
Update 2:
不要貼一些法律術語文言文啦
我要解釋
總之 是怎麼視為過當防衛啊...
Update:
那如果對方手上有刀
我把他打到重傷
我算什麼
Update 2:
不要貼一些法律術語文言文啦
我要解釋
Tags:
寵物
All Comments
By Edwina
at 2005-01-20T19:08
at 2005-01-20T19:08
然而假如小偷闖進你家,而你家剛好養狗而把他咬成重傷,這就是所謂的"預想防衛"(感覺是你並無反擊,是他自己掉入你預先設下的陷阱裡)算是無罪的喔~~
而如果對方手上有刀,你把他打成重傷,也要看是傷到什麼情形,若是傷到什麼腦溢血阿~那對方家屬是可以反過來控告你的。
但若是說你把他打到重傷,而你本身毫髮無傷(所謂的毫髮無傷也要包含是否有受到精神刺激)那你也可能有防衛過當,要跟對方負責,
不過通常來說對方有刀而你打到重傷,只要詮釋的好,就是可以成為所謂的正當防衛(可以說對方拿刀太危險,你很害怕,一急之下就回擋了他,沒想到他變成重傷....之類的)
記得所謂正當防衛是"對現時不法之侵害"(而且是直接性的)你有保護自身之權力。假若對方打了你,你回家後越想越不爽,就找兄弟一起奏他,那就不算是對"現時"的侵害法上做的反擊動作,還是會被對方告你傷害罪滴~~
By Vanessa
at 2005-01-23T16:49
at 2005-01-23T16:49
(A) 概念:
所謂過當防衛(又稱「防衛過當」),乃當自己或他人之權利遭受現時不法侵害之際,防衛者逾越必要防衛尺度之謂。依刑法第23條後段之法理解釋,「防衛過當」不生阻卻違法問題,而僅生「免除責任」或「減輕責任」事由,亦即該段所謂的「免除其刑」或「減輕其刑」之規定(黃,總論上,130)。
(B) 標準:
依法理解釋,「免除責任」或「減輕責任」之區分標準,應以此一過當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可以避免以為斷。換言之,若此一過當行為,在客觀上係不可避免者,應免其刑責;若在客觀上係可避免而未避免者,則屬減輕刑責的問題(黃,總論上,130)。至於德國刑法第33條規定:『防衛行為人因為慌亂、害怕或驚嚇而逾越防衛之界限者,行為不罰。』即陳志龍教授所謂「內激的防衛過當」,依通說,所謂不罰,乃因欠缺罪責而不罰,即根本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對此未有明文規定。黃榮堅教授認為:解釋上,如遇有防衛行為人因慌亂、害怕或驚嚇而逾越防衛之界限,應仍可援用期待可能性的概念而完全阻卻罪責(黃,前揭文,323)。
By Ivy
at 2005-01-22T21:44
at 2005-01-22T21:44
關於防衛行為過當之標準,有均衡說與急迫說之對立(參閱蔡,精義,187):
甲、均衡說:
此說以防衛者所加之損害與侵害者所生之損害,在價值上是否相當為準,亦即二者在價值上倘若保持均等,則其防衛行為並不過當,否則假使防衛所加之損害大於侵害所生之損害,即屬過當。其理論依據來自「法益權衡原則」。
乙、急迫說:
此說以正當防衛是否過當,應以有無急迫之情形為斷,不必比較防衛所損害之法益是否與侵害所損害之法益保持均衡,亦即如處於猝急間不容髮之際,自許行為人採取非常之手段,以防衛其權利,反之,其侵害尚非急迫,抑或侵害已成過去,則不許予侵害者過大之打擊
By Ophelia
at 2005-01-24T10:46
at 2005-01-24T10:46
若受害人再次反擊.造成施暴人的重傷甚至死亡即認為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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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5-01-14T00:00
at 2005-01-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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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05-01-13T00:00
at 2005-01-13T00:00
請您最好分門別類來列舉(請不要分析原因,簡單即可.)
Update:
偶ㄋㄟ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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