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三章 野生動物之輸出入 - 爬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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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06-05-23T18:46

Table of Contents

http://0rz.net/2c1qo

第 三 章 野生動物之輸出入

第24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
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及馬戲團供表演之用為限。

第25條

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馬戲團、博物
館或展示野生動物者,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應經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輸入供馬戲團表演用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應於輸入六個月內結束表演
並復運輸出。其有延長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

第26條

為文化、衛生、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貿易主管機關
依貿易法之規定,公告禁止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輸入或輸出。

第27條

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
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
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前項輸入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
調查追蹤;於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時,應責
令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提預防或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並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處理。

第28條

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以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與國外學術研究
機構進行研究、交換、贈與或展示者,應自輸入、輸出之日起一年內,向
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相關報告。

第29條

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入、輸出時,應由海關查驗物證相符,且由輸出入
動植物檢驗、檢疫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構,依照檢驗及檢疫相關法令之規
定辦理檢驗及檢疫。

第30條

野生動物之防疫及追蹤檢疫,由動植物防疫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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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ven Kn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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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Ivy avatar
By Ivy
at 2006-05-23T18:44
http://0rz.net/2c1qo 第 二 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8條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 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 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 ...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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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scar
at 2006-05-23T17:32
http://0rz.net/2c1qo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3條 本法 ...

動物保護法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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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06-05-23T17:08
http://0rz.net/490sX 第 七 章 附則 第36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應 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 ,亦同。 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者,始得繼續飼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不得自行繁殖。 違反 ...

動物保護法 第六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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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06-05-23T17:07
http://0rz.net/490sX 第 六 章 罰則 第25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 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2 ...

動物保護法 第五章 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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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06-05-23T17:04
http://0rz.net/490sX 第 五 章 行政監督 第23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 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 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