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四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 爬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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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06-05-23T18:48

Table of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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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第31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或繁殖保育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
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保育類
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於規定期限內,報請
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
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
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
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之第一項所列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
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輔導業者停止飼養及轉業,並得視情況
予以收購。
前項收購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為妥善之安置及管理,並得分送國內外
教育、學術機構及動物園或委託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管理單位代為收容、
暫養。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對第一項、第二項所
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實施註記;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所有人或占有
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前項需註記之野生動物及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32條

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33條

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之飼養或繁殖,得派員查核,
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第34條

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
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35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
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36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
,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
得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7條

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於飼養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
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自行或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協助圍捕。

第38條

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因病或不明原因死亡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
請獸醫師解剖後,出具解剖書,詳細說明死亡原因,並自死亡之日起三十
日內送交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其非因傳染病死亡,而學術研
究機構、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野生動物所有人或占有
人等製作標本時,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得以獸醫師簽發之死亡證明書代替
死亡解剖書。

第39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屍體,具有學術研究或展示價值者,學術研究機構、公
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等有關機構得優先向所有人或占有人
價購,製成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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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ven Kn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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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a avatar
By Ina
at 2006-05-27T08:53
第32條是不是表示所有放生都是違法的?那怎麼警察都不抓?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Ivy avatar
By Ivy
at 2006-05-23T18:44
http://0rz.net/2c1qo 第 二 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8條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 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 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 ...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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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scar
at 2006-05-23T17:32
http://0rz.net/2c1qo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3條 本法 ...

動物保護法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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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06-05-23T17:08
http://0rz.net/490sX 第 七 章 附則 第36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應 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 ,亦同。 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者,始得繼續飼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不得自行繁殖。 違反 ...

動物保護法 第六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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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06-05-23T17:07
http://0rz.net/490sX 第 六 章 罰則 第25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 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2 ...

動物保護法 第五章 行政監督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06-05-23T17:04
http://0rz.net/490sX 第 五 章 行政監督 第23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 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 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