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詐欺的一些問題.?帳戶被用了.? - 狗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08-10-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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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高雄人.三個星期前.我在睡覺.我朋友在網路上要賣東西.然後他沒跟我說.就叫賣方把錢滙到我的帳戶.等到我醒來才跟我說.那是我工作要滙進來的帳戶.之後那個賣方隔天打電話給我朋友.我朋友沒接到.他就去報警.然後第二天我的帳戶就被列警示帳戶了.第三天我朋友回北部去.我因為不敢相信.我什麼都沒做.我辛辛苦苦賺的錢就被凍結了.我就拿存摺去銀行領錢.然後就被警察抓去警局做筆錄了.之後警察叫我等傳票.一個星期後.我朋友叫我跟他去彰化做筆錄.因為賣方是在彰化報的警.我也跟他去了.警察也是叫我等傳票.不過第一次是詐欺謙宜犯.第二次是關係人.
我有幾個問題想問一下.
1.那個女生賣方是時間還沒到就去報警了.我朋友叫我到時候可以告他.可以嗎.?要告什麼呢.?因為我現在都不能找工作.
2.我需要開兩次庭嗎.?高雄一次.彰化一次.?他傳票是掛號嗎.?我不想讓家人知道啊.
3.什麼是關係人.?
4.我朋友說他打電話給那個女生.那個女生之後都不接電話了.後來在MSN上有遇到她.我朋友說那個女生有去警局說要和解.但不行.因為是刑事案件.還說是警察叫她不要接我們的電話的.說警察有自己的想法.真的不可以和解嗎.?一定要等傳票開庭.?
5.在高雄做筆錄的時候.警察說一個月之內就會寄傳票了.可是現在已經三個星期了.到底要等多久.?有一定的時間嗎.?
6.我應該是不會被起訴吧.?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因為想說教召前把工作辭掉.教召後在找好一點的工作.現在被我朋友害成這樣.心裡真的有點想放棄了.覺的做人好累.
Update:
我想要說明一下.我沒有要借他我的帳戶.是那個時候我在睡覺.我朋友在我家上網.自己拿我的東西起來看的.我睡醒他跟我說他東西已經賣出去了.要我去看看我的帳戶有沒有1500.我那個時候嚇到.可是想說領出來給他就好了.我現在好後悔那個時候為什麼不強列叫他把錢滙回去.可是錢都已經滙了.我已經叫朋友把他們之後的MSN記錄下來了.那個女生有說這是誤會.
Update 2:
軍師大大..聽完你的解說我放心不少.我朋友他是要買狗.他自己本身有在養狗.現在也在犬舍工作.那筆錢1500.那個時候因為我朋友沒有跟我要.所以我沒領出來給他.這樣應該算好事吧.另外在問一下另外一點.我朋友剛跟我說他有個律師朋友說.如果檢查官看完筆錄覺的這本來就是一個誤會.他會直接寄判決書之類的東西.就是不用去偵察庭了.有這種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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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08-10-17T07:45
不太明白你們之間網路買賣情況,所以僅暫時以.你所問問題分別答覆:
1.那個女生賣方是時間還沒到就去報警了.我朋友叫我到時候可以告他.可以嗎.?要告什麼呢.?因為我現在都不能找工作.
答:若不起訴,你可提出誣告罪逼她和解或提出告訴而取得精神賠償+工作損失+偵查庭來回車費等支出,但須有工作證明,車票證明等,精神賠償免症明。
2.我需要開兩次庭嗎.?高雄一次.彰化一次.?他傳票是掛號嗎.?我不想讓家人知道啊!
答:如果是關係人,有可能出庭1~3次就結案,若變成被告救難說,但你可以在收到第一張傳票後另狀寫變更通信住址狀。
當然是掛號嚕!
3.什麼是關係人.?
答:關係人是受害人與證人或被告當事人之間,列為關係人應該是大約釐清案情情況,所以...不必擔心。
4.我朋友說他打電話給那個女生.那個女生之後都不接電話了.後來在MSN上有遇到她.我朋友說那個女生有去警局說要和解.但不行.因為是刑事案件.還說是警察叫她不要接我們的電話的.說警察有自己的想法.真的不可以和解嗎.?一定要等傳票開庭.?
答:刑事案件一經提起就無法撤回,也就是說,不是對方有誣告罪就是你朋友有侵權等罪嫌!
一定會開偵查庭。是否移送法院得看是否有犯行!
5.在高雄做筆錄的時候.警察說一個月之內就會寄傳票了.可是現在已經三個星期了.到底要等多久.?有一定的時間嗎.?
答:時間難說,一般案件往返最快也要15個工作日。
6.我應該是不會被起訴吧.?
答:你目前只是關係人,只要據實說明情況既可,至於你的朋友或室友的答辯說辭一定要說→因為我賣她東西,自己忘記存摺帳號,臨時想到你存摺放在旁邊,你又熟睡才沒告知你情況既可。
你只要當作不知情受害者又能將MSN存檔紀錄提供當證物,你不會被起訴,但你的朋友說詞若不小心或許換他有事。
PS 把上法院當作上學 學經驗吧!
可以去作領現金之類工作,另外...你可當庭請求解凍你的戶頭,說明你必須使用那些錢當生活費並支付薪資轉帳用。
2008-10-17 18:21:53 補充:
地檢署傳票不可能會委由管區警員親送,除非是沒收到掛號才會轉寄當地管區,除非是特案偵辦的特偵組,特案偵辦都是大人物較多,譬如 陳水扁洗錢案。
(管區不可能這麼有閒 全國有多少人,多少偵查案件?每次要開多少次偵查庭?怎可能寄發傳票都要管區來送件?
還有 你的情況只要據實說明是同居人或室友未經過你同意下而私自將你帳號給他人轉帳,在沒有收取任何利益情況下,不會有啥法律嚴重行為,畢竟你沒將印鑑 或提款卡等轉售或假他人之手而得利益,樓下大大索引用案例明顯文不對,不必驚恐!
2008-10-20 01:18:25 補充:
沒錯!你那律師朋友所言正確,案子若檢察官認為根本就認為烏龍或非常之輕微,連出庭應訊都不用,我本身就曾給一個久罪惡警搞過,可是...我卻沒收到任何偵查終結文書,還是我2個月之後自己主動上 地檢署洽詢 服務人員才由電腦內看出已經偵查終結不起訴,之後...也預備提出誣告,那警員願意和解,讓我白白入帳3萬...呵!
2008-10-20 01:20:34 補充:
所以 不一定會郵寄喔!2個月後 若無收到任何起訴書或偵查終結隻類 還是主動上地檢署 向服務檯 洽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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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at 2008-10-18T08:51
刑法第30條及第339-2條
第 30 條 (從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對方轉入之金額,你或你友人未曾領出,無所謂本刑責之發生,除非你原本就意圖欺騙或以欺騙方式販賣等。
第 339- 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亦同第 30 條註解
2008-10-17 18:45:50 補充:
你應該說明你朋友究竟是在網路上以何物品或名義販賣何物給對方?
對方又為何提出告訴?你或你朋友是否經將該筆款項領出,才是本案癥結問題所在?
實際控訴與學術研究會有很大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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