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寵物店買狗買貓要拿到哪 4 份文件?寵物登記、3 個月內獸醫診斷書、母犬貓晶片號碼,業者不給罰 1.5 萬起
2006 年有網友在寵物街買了一隻貓,回家發現活動力不好,隔天帶去獸醫院,結果還是出事。底下有人提到買賣契約書寫著「180 日內」發現先天疾病可以換貓,那份契約範本的原文我沒有找到,本文不引用。可以確定的是,現在在寵物店買狗貓,動物保護法和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了業者要給你哪些東西。
只有拿到許可的業者可以賣狗貓
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第 1 項: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只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營業證照的業者,可以經營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 3 年為限。特定寵物目前只有犬、貓(辦法第 2 條)。
| 規定 | 內容 | 違反的處罰 |
|---|---|---|
| 未經許可經營繁殖、買賣、寄養 | 不得經營(動保法第 22 條第 1 項) | 10 萬~300 萬元,令停止營業,拒不停止按次處罰(第 25-2 條) |
| 廣告要標示許可證字號 | 電子、平面、網路等媒體廣告都要標(第 22-2 條第 3 項) | 1.5 萬~7.5 萬元(第 30 條) |
| 買賣業者的犬貓來源與晶片 | 來源須為有許可證的繁殖場或買賣業者,完成晶片植入後才能買賣(第 22-2 條第 1 項) | 4 萬~20 萬元,限期改善(第 28 條) |
| 業者的設施、專任人員等條件 | 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 4 萬~20 萬元,限期改善(第 28 條) |
進店先看這些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業者應具備的條件,消費者在現場看得到的有兩項:
| 看哪裡 | 應該有什麼 | 依據 |
|---|---|---|
| 店內明顯處 | 懸掛許可證;許可證記載營業場所名稱與面積、負責人、經營項目、犬貓種類與最大飼養數量、有效期間與字號 | 辦法第 7、10 條 |
| 展示籠外 | 類別、品種、性別、出生日期、晶片號碼、外觀顏色與特徵、絕育情形、來源業者名稱及許可證字號 | 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7 款 |
辦法第 12 條另外規定,下列犬貓買賣業者不得販賣: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經獸醫師診斷健康情形不佳、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檢出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條文寫「適當週齡」,沒有寫幾週,本文不寫具體週數。
成交時要拿到的 4 份文件
動物保護法第 22-2 條第 2 項要求業者在買賣交易時提供寵物資訊文件,辦法第 13 條列出內容:
| 項目 | 辦法第 13 條的用語 | 拿到時可以核對 |
|---|---|---|
| 1 | 寵物登記證明 | 晶片號碼和展示籠外寫的是否相同 |
| 2 | 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 是否針對你買的犬或貓 |
| 3 | 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 開立日期是否在 3 個月內 |
| 4 | 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 是否有填寫 |
業者拒未提供,依動保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9 款處 1.5 萬~7.5 萬元。違反第 12、13 條的,縣市主管機關依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還可以廢止業者的許可。晶片與寵物登記的規定,見站上狗貓登記晶片。
買回家發現生病
寵物店的規定管的是業者,消費者要求退款或賠償,要回到民法買賣的瑕疵擔保:
| 步驟 | 民法規定 |
|---|---|
| 收到後從速檢查,發現瑕疵立即通知賣方 | 第 356 條;不能即時發現的,日後發現也要立即通知 |
| 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 第 359 條;解除顯失公平的,只能請求減價 |
| 通知後 6 個月內行使,交付後最長 5 年 | 第 365 條;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的,不受 6 個月限制 |
疾病是不是交付時就已經存在,要靠獸醫的診斷證明。這也是第 13 條那份「3 個月內診斷書」值得留著的原因:可以和你帶去檢查的結果對照。
不適用的情況
- 鼠、兔、鳥、魚、爬蟲:特定寵物只有犬貓,站上問哪裡的寵物店有賣布丁鼠這類交易,不適用許可證與 4 份文件的規定
- 向收容所或送養人認養:不是向業者購買,沒有第 13 條的文件規定
- 個人之間無償送養:第 22 條禁止的是「販賣」,無償轉讓是否構成販賣,條文沒有定義,本文不下結論
- 業者提供的保證條款:店家自己寫的換貨、保證期間比法律多給的,依契約內容;本文只整理法定最低要求
- 自家犬貓繁殖:一般飼主依第 22 條第 3 項應絕育,要繁殖須先向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違反依第 27 條處 5 萬~25 萬元
實際該怎麼做
- 先看店內有沒有懸掛許可證,網路廣告有沒有標許可證字號
- 看展示籠外的資料,晶片號碼、出生日期、來源業者都要有
- 成交時對照上表,4 份文件一份都不能少,缺了當場要求補
- 帶回家後盡快帶去獸醫院做健康檢查(民法第 356 條要求從速檢查),有問題立刻通知店家並保留診斷書
- 業者沒有許可、拒給文件,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檢舉
常見問題
在寵物店買狗,店家應該給我什麼文件?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13 條:寵物登記證明、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最近 3 個月內獸醫師開立的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來源母犬或母貓的晶片號碼,共 4 項。業者拒未提供,依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處 1 萬 5 千元以上 7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怎麼知道寵物店有沒有合法許可?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10 條要求業者把許可證懸掛在營業場所明顯處;動物保護法第 22-2 條規定在網路、平面等媒體廣告時要標示許可證字號。許可證記載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項目、最大飼養數量與有效期間,有效期間最長 3 年。
買回家才發現生病,可以退嗎?
辦法第 12 條規定,經獸醫師診斷健康情形不佳、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或檢出特定遺傳疾病的犬貓,買賣業者不得販賣。買到後發現疾病,可以依民法第 354、359 條主張瑕疵擔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依第 356 條要從速檢查並立即通知賣方,第 365 條規定通知後 6 個月內要行使。
個人可以在網路上賣自家生的小狗嗎?
不行。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第 1 項: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只有經許可的業者可以;未經許可經營繁殖或買賣,依第 25-2 條處 1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一般飼主的犬貓依第 22 條第 3 項應絕育,要繁殖須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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