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好的制度然後導致好的結果,才會流傳千古,而不是一直強調是否合法。
說白點,世界上只有兩種人,一種人喜歡貓狗,一種人不喜歡貓狗。
在路上,碰到貓狗亂撲、亂咬、亂衝等,造成很多人的不便,
但是,是否是壓根看到貓狗在路上的喜好厭惡程度,以及貓狗本身造成的麻煩,
就是因人而異了。
TNR 在我來看就是有效減少流浪貓狗的方法,
倒不如修法方向往人類遺棄動物處罰的方向修法,而且還有檢舉獎金之類的。
目的就是要減少流浪貓狗的數目,說不定還來得更有效。
桃園的TNR有政府補助,我是只知道貓啦,一隻貓一千的樣子,
領養、或是放養都規定結紮,都會流浪貓狗的數量有良好的控制。
而且也不會有發情上比較吵的困擾,以結果論來看,不是很棒嗎?
動物保護法的條文我是沒有很熟,可是保護法到現今造成這樣的結果,
虐貓狗、惡意遺棄等等。
那到底有保護到嗎? 這比較值得深思。
看到高速公路惡意遺棄、虐貓狗的時後,不管是愛動物還是不愛動物的人們
是怎麼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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