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之前有個小三生寫信陳情立委修法
那個時候就有專家提到為何法律這樣定
原因大概是這樣的,昆蟲裡面有許多物種被"人類定義成害蟲"
所以當妳把昆蟲寫到第十七條的話,那農夫都不能除蟲了
或許妳會想說,那我們把害蟲列出來排除就好了
可惜的是一種作物的害蟲可達數十種之多
另外很麻煩的是,一種昆蟲是不是害蟲,判定方法很複雜
數量,習性,食草,等等等
因此,學者專家用一個折衷的辦法來處理
訂定保育類昆蟲
把需要保育的昆蟲列出來保護,其他就放一般類
這也是為什麼今天法律長這樣
(BTW,數年前聽到的數據是,台灣已知有17萬種昆蟲
不過我想沒幾%人認識1%的台灣已知昆蟲)
老實說啦
今天這件事那兩個人是活該,不過影響層面相當之廣
因為今天是用"未報備"以及"國家資產"來定義和沒入昆蟲
這表示以後,你採集沒去報備
警察看到就可以沒入,恭喜你今天上山是鍊身體健康
那去報備呢?
我問了好幾個蟲友,大家的看法是不可能會過
公務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所以下周一我要去市政府報備看看)
另外我去lifelaw問了好幾天,沒人告訴我他這樣定義對或錯
但是今天卻看到有人提出說,既然是國家資產
那是不是能用竊盜罪來起訴?
這樣事情就大條了
就變成像採路邊野花會被送警察局一樣
這樣真的要去監獄掰屁眼給獄卒看 囧興
我想要的也不多,就是心血來潮可以上山抓幾隻蟲回家養而已
結果被弄得這麼複雜也太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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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時候就有專家提到為何法律這樣定
原因大概是這樣的,昆蟲裡面有許多物種被"人類定義成害蟲"
所以當妳把昆蟲寫到第十七條的話,那農夫都不能除蟲了
或許妳會想說,那我們把害蟲列出來排除就好了
可惜的是一種作物的害蟲可達數十種之多
另外很麻煩的是,一種昆蟲是不是害蟲,判定方法很複雜
數量,習性,食草,等等等
因此,學者專家用一個折衷的辦法來處理
訂定保育類昆蟲
把需要保育的昆蟲列出來保護,其他就放一般類
這也是為什麼今天法律長這樣
(BTW,數年前聽到的數據是,台灣已知有17萬種昆蟲
不過我想沒幾%人認識1%的台灣已知昆蟲)
老實說啦
今天這件事那兩個人是活該,不過影響層面相當之廣
因為今天是用"未報備"以及"國家資產"來定義和沒入昆蟲
這表示以後,你採集沒去報備
警察看到就可以沒入,恭喜你今天上山是鍊身體健康
那去報備呢?
我問了好幾個蟲友,大家的看法是不可能會過
公務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所以下周一我要去市政府報備看看)
另外我去lifelaw問了好幾天,沒人告訴我他這樣定義對或錯
但是今天卻看到有人提出說,既然是國家資產
那是不是能用竊盜罪來起訴?
這樣事情就大條了
就變成像採路邊野花會被送警察局一樣
這樣真的要去監獄掰屁眼給獄卒看 囧興
我想要的也不多,就是心血來潮可以上山抓幾隻蟲回家養而已
結果被弄得這麼複雜也太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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