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 爬蟲類
By Gary
at 2006-05-24T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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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章很重要... orz
http://0rz.net/490sX
第 二 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
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這條有3項
1. 飼主需滿15歲
2. 飼養之動物應免於騷擾虐待傷害
3. 飼養之動物除收容處外,不得棄養
搭配第六章罰則
違反第二項
罰鍰1~5萬,需限時改善,否則沒收該動物。
違反第三項
罰鍰1~5萬,若棄養之動物有破壞生態可能,則罰鍰2~10萬,並沒收該動物。
這邊告訴你了,若是飼養的寵物任意棄養(或謂放生)是違法的。
第6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違反第六條罰鍰1~5萬
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違反則該動物沒收。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農委會於89年2月25日公告美洲巨水鼠(Capromyidae科)、食人魚
(Serrasalmus rhombeus)及電鰻(Electrophorus clcctricus)3項動物為
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罰5~25萬,該動物沒收。
第11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
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
在此限。
限期改善,罰1~5萬。
<恕刪部份條文>
--
~Heaven Kno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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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
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這條有3項
1. 飼主需滿15歲
2. 飼養之動物應免於騷擾虐待傷害
3. 飼養之動物除收容處外,不得棄養
搭配第六章罰則
違反第二項
罰鍰1~5萬,需限時改善,否則沒收該動物。
違反第三項
罰鍰1~5萬,若棄養之動物有破壞生態可能,則罰鍰2~10萬,並沒收該動物。
這邊告訴你了,若是飼養的寵物任意棄養(或謂放生)是違法的。
第6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違反第六條罰鍰1~5萬
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違反則該動物沒收。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農委會於89年2月25日公告美洲巨水鼠(Capromyidae科)、食人魚
(Serrasalmus rhombeus)及電鰻(Electrophorus clcctricus)3項動物為
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罰5~25萬,該動物沒收。
第11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
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
在此限。
限期改善,罰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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