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 爬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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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06-05-24T02:38

Table of Contents

這章也重要~


http://0rz.net/490sX
第 四 章 寵物之管理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讓我們先來看什麼是"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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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88農牧字第88040229號

主  旨: 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依  據: 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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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只有狗才是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
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之。

農委會「具攻擊性之寵物及所該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公告 23 公斤以上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
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 1.5 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
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並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包括
美國比特鬥牛犬、史大佛夏牛頭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日本土佐犬
及紐波利頓犬。


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
廢止、註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這條很重要,
在網路上為何很多地方禁止動物買賣都是依據這條,
奇摩拍賣會禁止活體買賣也是因為這條~

但是我要說,事實上我常看到的是農委會擴大解釋這條文,
常看到農委會發文禁止網路上活體買賣,依據22條,
但是事實上,我認為這條文有兩個要件必須符合,
1. 應辦理登記寵物
只有犬為應辦理登記寵物

2. 以營利為目的
簡單的說這裡寫的是指經營的業者。
且子法為寵物業管理法,若是一般飼養寵物之民眾都被當作為寵物業者,
則一般民眾經營繁殖、買賣或寄養都必須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未免過於擴大解釋。

所以我認為,不應以此條文做禁止活體買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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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ven Kn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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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06-05-28T02:35
關於活體買賣之規定可參考我在下面PO出的文章 第2159篇
標題為:解評動物保護法中對於寵物交易之規範

動物保護法 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06-05-24T01:39
這章很重要... orz http://0rz.net/490sX 第 二 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 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 ...

動物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06-05-24T01:00
我先就各個條文和寵物比較有相關的部份稍微解釋一下~ 當然我並非專精法律的法律系學生, 只是個人興趣和朋友互相討論~ 所以若是未能有更精確的解釋或是有疑義時, 希望legist、Turtto或是其他法律系或相關人來指正和補齊 ^^ 謝謝啦 第 一 章 總則 http://0rz.net/490sX 第3 ...

判決書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06-05-23T23:06
吉吉真熱心 我也來提供一些資訊 http://210.69.124.223/FJUD/index.htm 這是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可以查到判決書 大家點進去後 裁判類別選刑事 裁判案由選 and#34;保育and#34; 會跑出一些買賣保育動物的判決 例如法院名稱選台北 ...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六章 附則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06-05-23T18:52
http://0rz.net/2c1qo 第 六 章 附則 第55條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 第5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五章 罰則

Mia avatar
By Mia
at 2006-05-23T18:51
http://0rz.net/2c1qo 第 五 章 罰則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 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